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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9 條 會員工會退會時,應以書面敘明退會原因並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 會員工會因故解散亦視為出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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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0 條 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會費。未繳納會費者,經本會以掛號附回執催繳程序完成時,經一年(掛號附回執催繳函交寄日為起始日)仍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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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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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條 會員代表除名或出會,其所屬之工會應繳銷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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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條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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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4 條 會員工會未繳納會費者,經本會催繳程序(掛號附回執)完成後,將處以停權處分;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,提交理事會議決。停權期間,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代表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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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5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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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章 組織之職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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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 條 本會置理事39人,候補理事13人;監事13人,候補監事3人。 會員工會推派上級會員代表者,得被選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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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7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、常務理事13人。常務理事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 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 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,對外代表工會,視業務需要得設副理事長若干名。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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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8 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、常務監事3人、監事13人。 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 常務監事就監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 監事會召集人就常務監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 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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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9 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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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0 條 工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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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1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得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。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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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2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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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3 條 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 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 二、財產之處分。 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 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 五、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 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 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 八、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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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4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 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 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 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 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。 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 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 九、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。 十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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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5 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: 一、對外代表工會。 二、召開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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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6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 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 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 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 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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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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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7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 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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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8 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 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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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9 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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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0 條 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,應先委託所屬工會之會員代表,如無其他會員代表者,始得委託其他工會代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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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財 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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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1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:會員工會申請加入會者,入會費新台幣500元。 (以工會計數) 二、經常會費: (1)會員代表一席,每年繳交1,200元。 (2)理事、監事一席每年繳交5,000元。 (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後收取) 三、非經常會費: 會員代表參加理、監事會會後聯誼聚餐,每人收取非經常會費1,000元。 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五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 六、委託收入。 七、捐款。 八、政府補助。 九、其他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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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2 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監事稽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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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3 條 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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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 解 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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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4 條 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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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5 條 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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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保 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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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6 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,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,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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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章 附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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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7 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、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、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議決,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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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8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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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9 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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